当事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地址: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
你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且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2021年5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承建的石狮恒大悦龙台项目进行劳动用工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我局当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泉人社监令〔2021〕1702062号),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5月20日前通过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拒不履行我局限期改正指令。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反馈报告单等主要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2021年7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人社监罚告〔2021〕7号),依法告知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泉州分行(地址:市区丰泽街中段建行大厦)缴纳罚款。(账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账号:350652490156241035000000001)。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B栋(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科)。
联系电话:22273049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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