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泉州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永连
地址:泉州市丰泽街东段公交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0622X
2021年2月22日,申请人颜某向我局投诉,请求责令泉州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其押金。经查,申请人颜某系你单位公交车驾驶员,于2015年5月入职,你单位在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分9次从颜某工资中扣除5000元作为押金。2018年11月,颜某由于个人原因离职,但你单位未退还其押金。2021年2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泉人社监令〔2021〕1701555号),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3月2日前将收取的财物退还劳动者本人。你单位接到我局的整改通知书后,于2021年2月26日向颜某退还了押金。
你单位收取押金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上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改正指令书、询问笔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2021年3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人社监罚告〔2021〕3号),依法告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2021年3月1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陈述和申辩,请求免于处罚。经我局审核,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未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减免的要求。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2项一般档规定,结合具体案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仟元(小写:¥1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泉州分行(地址:市区丰泽街中段建行大厦)缴纳罚款。(账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账号:350652490156241035000000001)。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B栋829室(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科)。
联系电话:22273049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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