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
来源 :泉州市人社局
时间:2016-05-16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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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 |
子项名称 | |
项目类别 | 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条、第四条 |
办理条件 | 1.所在单位应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申报材料 |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受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3.内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或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4.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5.劳动或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6.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完整的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暴力伤害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8.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伤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1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供:突发疾病死亡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1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12.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13.根据法律法规及不同案件性质要求的其他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词及证人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工伤事故情况公示证明;出勤证明;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提供上下班路线图及居住证明等)。 |
法定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60日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重要提示 | 无 |
办理科室(单位) |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
业务咨询电话 | 22253030 |
投诉电话 | 22274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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